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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猪野外死亡处置的法律依据
2022-07-07 373作者:刘书生 程 凯 刘丹敏来源:丹凤县畜牧兽医中心

野猪野外死亡处置的法律依据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于2021年5月1日起实施。野猪作为野生动物的一种,也是山区常见的野生动物之一。从法律层面来看,对野猪死亡明确了县乡两级政府对野外环境发现的病死野生动物的收集、处置规定,并坚持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控制、净化、消灭相结合的方针。本文依据法律条款,就野猪死亡后的报告、检测、收集、无害化处理等做以职责细化说明。

一、发现及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体系和工作机制,根据需要合理布局监测站点;野生动物保护、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等工作,并定期互通情况,紧急情况及时通报。第三十三条:国家实行动物疫情通报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发现野生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处置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通报。

这两条明确野猪死亡的监测主体为县级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和工作体系建设。在运行中,县林业局承担着巡护山林的主要责任,负责组建巡护山林的队伍机构,在现实工作中主要由乡镇护林员为主,统一确定工作职责、工作范围、报告程序。在村级林业员巡护山林中发现野猪死亡的,应第一时间报告管辖所在区乡镇级林业站,镇级林业站接到村级报告后,及时向乡镇政府领导汇报并安排畜牧站一同开展初步调查核实。

二、流调及处置

(一)诊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二条: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承担动物疫病净化、消灭的技术工作。

法律规定了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职责。乡镇对死亡野猪初步核实后,判定可疑重大疫病时,第一时间分别向县林业局、县农业局报告,并派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技术人员进行采样检测,流调,对疑是病例应送采集样本到上级确诊。

(二)划定疫点、疫区

对一般疾病或外伤致使死亡的野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八条:在野外环境发现的死亡野生动物,由所在地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收集、处理。

对确诊为一类病,如口蹄疫、非洲猪瘟等社会危害巨大的疾病,应及时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和市级农业主管部门。并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疫点以发现野猪死亡地为中心,疫区以疫点向外50㎞范围内,开展搜索有无其他野猪死亡。如划定范围内又出现死亡野猪,以新发现死亡猪为疫点按照疫区划定范围再外延50㎞划定。

(三)无害化处理

1.扑杀。对确诊野猪患有重大动物疫病时,由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对疫区范围内生猪进行一次病源监测,对阳性猪群进行电击扑杀,随同患病扑杀猪及接触物、排泄物一同消毒、焚化,并对周围环境进行消杀。

2.净化。疫区划定50㎞范围内,农户生猪饲养场应采取消毒措施。猪群饮用水消毒:使用2%-3%的次氯酸钠消毒;空栏和车辆消毒:使用1:200-1:300的戊二醛或者1:100-1:300的复合酚进行消毒。猪场环境消毒:使用0.5%过氧乙酸溶液进行猪舍内外环境的喷雾消毒。带猪消毒:使用2-5%碘制剂、1:100-1:300的复合酚、1:200-1:300的戊二醛进行带猪消毒。猪场大门处消毒池:配置1-5%火碱溶液进行消毒。人员进出消毒通道:使用超声波雾化消毒机雾化1:300的百毒杀进行消毒。粪便等污染物作化学处理后采用堆积发酵或焚烧的方式进行消毒。

3、掩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四条: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一)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二)生产经营区域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有关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三)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者冷藏冷冻设施设备,以及清洗消毒设施设备;(四)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动物防疫技术人员;(五)有完善的隔离消毒、购销台账、日常巡查等动物防疫制度;(六)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除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有病原检测设备、检测能力和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的专用运输车辆。

无害化处理补助按照第六十条:各级财政对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提供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和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野生动物保护等有关部门制定。

具体在掩埋坑的修建方面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还必须满足:一是掩埋坑高于历史最高地下水位0.7米以上;二是掩埋坑四壁防渗漏处理;三是掩埋前坑底铺设一层30㎝后的生石灰,投放病死猪后再铺设一层生石灰或焚烧;四是掩埋坑容积是病死猪体积的2-4倍;五是病死猪填满后加盖或土埋。土埋要求据覆土厚度不低于1.5米且高于地表50㎝左右。

4、管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二)疫区内易感染的;(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具体落实措施:在发布疫区解除令前,一是关闭疫区内屠宰场、动物及猪肉产品交易市场;二是限制疫区内动物调出活动;三是在疫区与缓冲区间出入道路口,设立临时检查站,做好出入车辆消毒、登记。严格限制动物及其产品调运出入。

三、监督与处罚

野猪已纳入国家保护动物,不准非法捕获饲养、猎杀、屠宰、食用。在发生疫情时,违反规定按照以下法律条款严肃惩处。

(一)违反“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扑灭等措施的”行为处罚。按照第八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违反动物及其产品检疫规定相关处罚依据。按照第九十七条:违反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疫病预防机构人员违反疫病预防控制相关处罚依据。按照第九十条: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履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评估职责或者伪造监测、检测、评估结果的;(二)发生动物疫情时未及时进行诊断、调查的;(三)接到染疫或者疑似染疫报告后,未及时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措施、上报的;(四)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四)违反动物疫情报告相关处罚依据。按照第九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瞒报、谎报、迟报、漏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或者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责任编辑:冰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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