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案例指导的要求,为总结农业执法经验,指导地方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提升办案水平,农业农村部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部门推荐的执法案例中遴选整理了8个案例,作为第二批农业行政执法指导性案例,并予印发,供各地参考借鉴。
第二批农业行政执法指导性案例
一、山东省烟台市孙某某生产经营假兽药案
【案情摘要】山东省烟台市农业农村局在开展饲料监督抽样检查时,发现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生产假兽药,现场查获疑似假兽药产品2350公斤和多种兽药生产设备。随后,烟台市农业农村局又接到群众举报,在另一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查获假兽药产品及生产原料辅料共19700公斤。经并案调查,上述2家公司均为孙某某以他人身份信息注册成立,孙某某同时还注册了另外4家公司,均未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由其中一家公司负责生产假兽药,再用其他公司名义分装销售。因当事人生产销售假兽药情节严重,涉嫌刑事犯罪,烟台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将案件移送烟台市蓬莱区公安分局。公安机关接案后,联合多地农业农村部门进一步查明,除上述6家公司外,孙某某还在多地注册成立了100多家销售公司,将涉案假兽药产品销往全国多个省份。
【处理结果】公安机关抓获孙某某等涉案人员45人,涉案金额达1.2亿元。目前该案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指导意义】加强兽药质量监管执法,对保障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和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有重要意义。本案因案情复杂,当事人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十分隐蔽,且涉及多个省份,烟台市农业农村部门考虑其行政执法调查手段有限,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协助公安机关报请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及时出具涉案产品属于假兽药的认定意见,为司法机关追究违法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提供了有力支撑。案件查办过程中,农业农村部门和公安机关精诚合作,密切配合,充分体现了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有机衔接形成的强大合力。同时,该案的查处对生产销售假劣兽药违法行为形成了强大震慑,为净化兽药市场、维护养殖者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湖南省株洲市凌某某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案
【案情摘要】2021年7月,湖南省株洲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群众举报,反映有人私设屠宰场屠宰生猪。执法人员在乡镇执法联络员的协助下,第一时间赶赴违法现场,并成功控制正在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违法嫌疑人凌某某等人,现场查获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生猪产品以及刀、钩等违法屠宰工具若干。
【处理结果】株洲市农业农村局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生猪产品和屠宰工具,并处以货值金额3倍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指导意义】私屠滥宰行为严重破坏生猪定点屠宰管理秩序,加大动物疫情传播风险,同时还经常伴随着对非法屠宰的动物和动物产品注水、注药等违法行为,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实践中,私屠滥宰窝点大多在城乡接合部或者偏远乡村,隐蔽性强,不少还没有固定的屠宰场所,加上基层农业农村部门执法职责量大面广,客观上存在私屠滥宰违法行为发现难、查处难的问题。本案中,农业农村部门积极创新执法机制,充分发动乡镇和村级干部群众,由乡镇(街道)防疫站、村委会分别明确1名执法联络员负责收集、报送私屠滥宰违法线索,并积极鼓励群众对私屠滥宰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为农业农村部门及时查处私屠滥宰违法行为、有效防止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未经检验检疫的动物产品流入市场和餐桌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上海市崇明区张某某未按照规定处理、随意弃置病死动物案
【案情摘要】2021年7月15日,上海市崇明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接到群众举报,称崇明区草港公路过蟠龙公路某处垃圾收集点有人随意弃置死禽。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调查,共发现89羽散乱死禽,属于病死动物。经向附近村民了解情况,该批死禽疑似2021年7月14日车牌号为浙××××××的车辆弃置。为查清案情,上海市崇明区农业农村委员会立即向当地公安派出所发出协助调查函,请求公安机关协助调取案发地点监控视频,调取车牌号为浙××××××的车辆驾驶人员信息。公安机关当日即向农业执法人员提供了监控视频信息和浙××××××的车辆驾驶人员张某某的身份信息和联系电话。经进一步询问当事人和案发地有关常住人员,查明张某某于2021年5—7月先后在上述同一案发地共弃置病死家禽139羽,弃置时均未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
【处理结果】上海市崇明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七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指导意义】随意弃置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会增加动物疫病传播风险。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从事动物、动物产品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做好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不得在途中擅自弃置和处理有关动物和动物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加工、随意弃置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实践中,一些地方病死畜禽被随意丢弃情况时有发生,但绝大多数属于偷偷丢弃,农业农村部门很难发现和确定违法行为人。本案中,农业执法人员向案发地点周围群众了解情况掌握初步线索后,借助公安机关调取事发地监控视频和涉案车辆所有人信息,准确锁定违法行为人,查清了违法事实,及时固定违法证据,为查处类似弃置病死动物违法行为案件提供了示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