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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规模养殖场建设管理工作的思考
2023-06-20 165作者:刘书生来源:陕西省丹凤县畜牧兽医中心

       畜牧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业,肉蛋奶是百姓“菜篮子”的重要品种。近年来,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不断增强,在保障国家食物安全、繁荣农村经济、促进农牧民增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发展规模化、标准化、智能化养殖是提升养殖规模化率,加快建设农业现代化,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趋势。但是,从畜牧业发展现状来看,落实土地保耕、秦岭生态保护政策“红线”是确保高质量发展前提和关键。为了加强规模养殖场规范化管理工作,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明确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意义

       2020年4月2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陕考察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时强调,秦岭和合南北、泽被天下,是我国的中央水塔,是中华民族的祖脉和中华文化的重要象征。保护好秦岭生态环境,对确保中华民族长盛不衰、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畜牧业作为现代农业和乡村振兴的重要产业,一方面承担着稳产保供的社会功能,另一方面面临着保耕和环保重要职责。开展规模养殖场规范化建设,就是要从建设选址、备案准入到粪污资源化利用全过程符合《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相关要求,依法审批、依法经营、依法监管。坚决杜绝禁养区建场、违规占用耕(林)地审批,粪污设施配套率低、资源化利用不足等问题发生。各镇(办)在畜牧业高质量发展中,要牢记保耕地、保生态政治责任,切实把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规模化养殖依法审批建设作为秦岭生态保护的前提,协同推进畜禽养殖和环境保护,以实际行动践行青山绿水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促进可持续发展。实现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调控有效的高质量发展新格局,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的畜禽产品消费需求。 

       二、依法开展行政审批监管

      (一)科学选址,确保生物安全。畜禽养殖场的选址、建设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禁养区域建设畜禽养殖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畜禽养殖用地合理需求。县级国土空间规划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畜禽养殖用地,禽养殖用地按照农业用地管理。畜禽养殖用地使用期限届满或者不再从事养殖活动,需要恢复为原用途的,由畜禽养殖用地使用人负责恢复。在畜禽养殖用地范围内需要兴建永久性建(构)筑物,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二)健全手续,依法办理备案。一是完成养殖企业营业执照注册;二是完成土地审批备案,主要审查土(林、草)地性质、秦岭保护区产业准入及环评报告(备案、登记表)、排污许可证等审批;三是完成《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核颁证;四是完成人畜饮用水《取水证》审核;五是畜禽养殖场法人应当将畜禽养殖场的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如若是兴办种畜禽场的还应办理《种畜禽经营许可证》。畜禽养殖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有与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强化指导,提升服务质效。具体做到“六化”:因地制宜,选用高产优质高效畜禽良种,品种来源清楚、检疫合格,实现畜禽品种良种化;养殖场选址布局应科学合理,符合防疫要求,畜禽圈舍、饲养与环境控制设备等生产设施设备满足标准化生产的需要,实现养殖设施化;落实畜禽养殖场和小区备案制度,制定并实施科学规范的畜禽饲养管理规程,配制和使用安全高效饲料,严格遵守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使用有关规定,实现生产规范化;完善防疫设施,健全防疫制度,加强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效防止重大动物疫病发生,实现防疫制度化;畜禽粪污处理方法得当,设施齐全且运转正常,达到相关排放标准,实现粪污处理无害化或资源化利用;依照法律法规,对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等投入品使用,畜禽养殖档案建立和畜禽标识使用实施有效监管,从源头上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实现监管常态化。

      (四)配套设施,实现种养循环。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应坚持农牧结合、种养平衡,按照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原则,对源头减量、过程控制和末端利用各环节进行全程管理,提高粪污综合利用率和设施装备配套率。粪污暂存池(场)应满足防渗、防雨、防溢流等要求并满足好氧发酵周期不低于180天,密闭厌氧发酵不低于90天。规模养殖场干清粪或固液分离后的固体粪便可采用堆肥、沤肥、生产垫料等方式进行处理利用。液体或全量粪污通过氧化塘、沉淀池等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堆肥、沤肥、沼肥、肥水等还田利用的依据畜禽养殖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合理确定配套农田面积,并按照要求执行。

      三、夯实责任提高服务能力

     (一)成立机构,及时组织研判。县政府成立以分管农业主管县长为组长,县农业农村局(畜牧)、县资源局、县水利局、县行政审批局、县市监局、县林业局、县环保局、县秦岭办、县交通局、县乡村振兴局及金融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单位的产业领导小组,对新建规模养殖场依法开展选址、备案、环保研判审批,确保土地流转使用合法合规,环保设施配套及粪肥资源化利用到位。

     (二)明确职责,提升履职能力。在规模场建设中,县资源局、县林业局、县环保局、县生态局、县秦岭办及所在镇(办)政府是土地性质界定和使用审批的主要责任单位。县环保局是环保备案审批、环保设施验收、环保使用过程监管及执法责任主体。县农业农村局是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种畜禽许可证的审核颁证、养殖备案及投入品采购、使用的监督主体责任单位,承担粪污资源化利用、畜禽防疫的技术指导服务工作。

      (三)强化服务,优化营商环境。县上将项目建设作为增投资、促发展的主要抓手。县级各部门都要形成共识和一盘棋的思想,围绕项目抓服务、促落地、见成效。对于畜牧业用地每年应根据县、镇(办)发展需求,国土空间管理部门应适当预留和调配土地用于项目建设。无害化处理设施、畜禽良种引进、现代设施装备及前期基础设施建设等应纳入政府支持建设范围。

      (四)惩处结合,加快规范管理。养殖场在建设发展中,应坚持规模化、标准化发展方向。在监管中严格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谁准入,谁负责”。 对符合条件的可以安排规模场养殖或新型经营主体补助等项目。对于违规审批、违规颁证的责任单位,应按照法律要求提出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提请追责惩处。对于经营运行中出现违规使用饲料及其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违法行为,从严从重予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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