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运输车辆备案管理主要有两条依据,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从事动物运输的单位、个人以及车辆,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妥善保存行程路线和托运人提供的动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数量等信息。”“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应当及时清洗、消毒。”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531号》再次明确:“规范动物检疫工作,严格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监管,夯实动物疫病防控基础。”并就运输备案条件、运输车辆、备案流程、运输台账管理和信息化管理做了具体要求。
因此,县级农业农村局抓好动物运输车辆备案管理既是法律授权履职的一项职责,又是确保动物疫病防控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重要抓手。法律对动物运输车辆备案的相关规定,旨在确保运输车辆符合防疫条件,运输人员具备合法资质,从而实现动物运输环节的规范化管理,有效减少动物疫病传播风险,从而实现畜牧业健康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作为县级履行该项职责监管部门,应充分认识动物调运备案工作的重大意义、分析工作不足并加以改进,提高履职能力,确保运输车辆运行轨迹清楚、消毒措施到位、管理规范化,不发生逃检、漏检等违法调运行为,确保运输车辆不成为疫病交叉传播的载体和工具。
一、工作运行情况
我县按照上级要求,开展畜禽运输车辆备案工作以来,境内已备案动物运输车10辆,其中运输动物比较频繁的4辆,其它6辆运营很少。以2024年为例分析:从运输数量看,境内备案车辆累计运输检疫健康动物382批次252.624万头(只),占到全县运输动物总数94.6%;从运输区域看,省境内运输348批次 166.41万头(只)、跨省运输34批次86.22万头(只);从调入调出看,备案车辆调入动物31批次86.2万头(只),调出县境动物18批次0.175万头(只),剩余为县内调运;从调运畜种看,猪0.49万头、占到总数0.19%,家禽252.13万只、占到总数99.8%,其他畜种占比0.01%;从调运用途看,运输动物进入屠宰环节327批次147.348万头(只),进入养殖环节的55批次105.276万头(只)。
二、存在问题分析
(一)调运过程不清。从动物调运检查发现,部分县境外备案运输车辆,运行轨迹和车辆消毒效果不清,车辆行驶监管难以追溯,信息难以共享,给动物疫病防控带来隐患。
(二)监管支撑不足。法律虽然明确了将备案车辆作为检疫出证的前置条件,对未备案或违规运输的车辆处罚力度不够,违法成本较低,难以有效遏制违规调运行为。
(三)法纪认识不高。部分运输人员对备案重要性认识不足,未主动配合备案工作,甚至存在未经备案擅自从事动物运输的行为。部分车辆在备案后关闭或拆除卫星定位系统,导致监管部门无法实时监控运输轨迹。
三、改进监管措施
(一)加强调运普法宣教。一是从业人员监督,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定期开展备案运输车辆及贩运户、司乘人员的普法宣传教育,通过电视、广播、网络、宣传栏等多种渠道,宣传车辆备案的重要性,规范运输车辆的清洗消毒和防疫措施,提高运输人员的法律和防疫意识。定期发布违规运输典型案例,以案说法,增强宣传效果,提高遵纪守法意识和觉悟。二是发挥社会监督,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邮箱和在线举报平台,鼓励社会公众对未备案或违规运输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建立举报奖励机制,对举报属实的给予一定奖励,激发社会监督积极性。三是执法人员监督。加强对基层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执法能力和法律意识,确保执法公正、透明。建立执法监督机制,定期对执法行为进行检查,防止滥用职权和执法不公。通过建立共防共管机制,减少动物疫病在运输过程中的传播风险,防止病死畜禽或未经检疫的动物进入市场,减少人畜共患病的传播风险,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保障动物疫病防控和公共卫生安全。
(二)从严车辆备案审查。一是做好车辆备案审查,落实“谁备案、谁管理、谁负责”的权利和义务。做好“牧运通”备案信息系统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明、运输车辆行驶证和车辆照片的核查,严防信息失真。每年对车辆运输司乘人员进行人畜共患传染病筛查,确保阳性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动物运输活动。二是做好车辆性能审查,所有从事动物运输车辆,车厢壁及底部、隔离地板应耐腐蚀、防渗漏、耐高温,便于清洗、消毒和烘干;具有防止动物排泄物渗漏、遗撒的设施设备;随车配备清洗、消毒设备和消毒药品;跨省运输的车辆需配备符合交通运输部要求的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三是建立运输台账管理,详细记录检疫证明编号、畜禽名称、数量;运输时间、启运地点、到达地点、运输路线;车辆清洗、消毒情况;运输活动中死亡、染疫或疑似染疫畜禽的处置情况。跨省运输畜禽的备案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相关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个月。
(三)提高数据分析能力。一是加大监管平台推广。加大“牧运通”信息化监管平台的推广力度,确保所有备案车辆纳入平台管理。实现车辆定位系统与动物检疫电子出证平台的无缝对接,确保运输轨迹可追溯。建立农业农村、交通、公安等部门运输车辆数据共享、互联互通。二是完善信息数据库。利用“陕西智慧动监”系统,加快完善养殖场、屠宰场基础数据库,实时查阅养殖防疫信息、出栏报检、启运地、目的地及运输车辆信息,实现“菜单式”管理。利用大数据技术对运输轨迹、交易频次等数据进行分析,建立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异常运输行为。
(四)加大违规处罚力度。一是细化处罚措施。明确车辆备案工作的法律地位,规范备案流程和监管要求。完善对未备案或违规运输行为的处罚条款,明确罚款金额、停业整顿期限等具体内容,提高违法成本。二是加大违法处置,对未备案或违规运输的车辆,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备案资格,并向社会公示。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高额罚款。三是利用信用惩戒,将违规运输行为纳入企业或个人信用记录,实施信用惩戒,限制其在其他领域的经营活动。建立跨部门联合惩戒机制,对多次违规或情节特别严重的,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五)建立监管长效机制。一是建立稳固队伍,整合官方兽医、执法人员等力量,配套必要的信息监管、车辆清洗消毒设施、执法等设备,确保人员调配、培训、消毒、动物隔离及检查工作开展。二是增加经费投入,将动物卫生监管信息化设施提升及备案车辆设施装备纳入财政预算,确保资金足额到位,提升执法监管应急能力。三是加强部门协作,建立农业农村、交通、公安等部门的联动机制,定期开展联合检查行动,重点打击逃避监管的行为。搭建实现备案信息、违规记录等数据的实时共享,便于执法部门查询和监管,确保运输车辆在区域内合法合规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