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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养猪户臭气污染的治理思考
2025-07-03 36作者:刘书生 刘宁宁 彭远荣来源:丹凤县畜牧兽医中心

入夏以来,养殖场户经营管理粗放,粪污设施配套不到位,极易引发蚊蝇、臭气扰民事件发生。近期,我们通过电话及信息平台等渠道,接到群众反映庭院养殖户污染投诉事件屡见不鲜。并请求相关部门协调处置。该批件移交到所在辖区乡镇人民政府后,要求畜牧部门提供技术支持。笔者接到任务后,与负责环保安全相关业务人员联系,一同前往调查处理。

一、事件概况

群众反映这一养猪户,位于国道沿线附近,周边有群众居住,粪便倾倒堆积在道路入口处,现场检查存在臭气臭味严重,蚊蝇较多,场内杂草丛生,环境脏乱差。在距道路入口10米左右,就是该户一栋养猪棚(以下暂称“1号舍”),屋顶石棉瓦破烂,四面猪栏上方至舍檐间无有围墙,里面有6个水泥墙砌猪栏,每个不足3个㎡,现存栏母猪2头,排污渠宽15㎝,满是污水并与1号舍外化粪池(60㎝x60㎝x100㎝)接连。1号舍东面10米处,又有一栋猪舍(以下暂称“2号舍”),四面砌有围墙和门窗,屋顶虽搭建彩钢,但墙体屋檐与钢架连接处空隙较多,猪舍面积不足30㎡,里面存栏猪不足30头,猪舍排污渠宽15㎝,排污出口连接管道通向场外。该养殖户原有2间土木房作饲料储存和值班,户主平时常住另外一处新宅,只在饲喂猪、清理猪舍等管护时候往来其中。

二、问题分析

(一)生物安全无法保障。养殖场地处国道附近,入村道路从猪场入口处侧穿而过,特别是粪便堆积在入场道路口,无防雨、防渗、防溢流措施。猪舍污水渠集满污水,猪舍开放、简陋,外来人员可随意出入场内,生物安全无法保障。

(二)粪污处理设施不足。户主反映1号舍现存栏母猪2头,但在市场好时可养殖母猪4头左右,排污渠通向舍外0.36m³的化粪池;2号舍未见到化粪池,仅有一个管道通向场外,固粪可见露天堆放。粪污无害化处理设施明显与养殖规模不配套,场区环境脏乱差。

(三)业主法律意识淡漠。技术人员面对面了解生产情况,告知问题症结,要求履行消除臭气臭味,保护生态环境和群众利益的法律义务,并立行立改时,表现极为消极并因资金短缺敷衍搪塞。

三、处理意见

庭院养殖是传统养殖的一种形式和延伸。脱贫攻坚以来,国家从政策方面鼓励支持农户发展产业增收,好多养殖户也是在当时政策引导下发展起来的。现在看来,虽与现代养殖、高质量发展的新理念、新要求还有差距,但这些利用庭院发展养殖群体在农村不在少数,也是规模养殖保供给的重要补充和力量。为引导养殖户改变传统、粗放模式,有序转变发展观念,经与乡镇人民政府商定,在该户不愿弃养、转产情形下,本着治理优先、政府监管、法律惩戒的要求,形成如下具体处置意见:

(一)做好猪舍改造。对2号舍进行封堵墙隙,增设1台风机,加强换气通风。对猪舍排污管道进行改造,采用20—30㎝直径PCR管道,密闭连接场外新建化粪池。

(二)新建集污水池。化粪池按存栏30头猪、贮存周期3个月测算,修建容积30m³,并采用三格式结构,加盖厌氧发酵,具有“三防”功能。

(三)修建堆贮粪棚。将1号舍进行拆除,在原址修建一处不低于10㎡贮粪棚,要求地面硬化、围墙高1.2米,且压光粉刷,棚檐高1.8—2米,四面及屋顶用透明板围严实。每天猪粪与20%秸秆混合堆积发酵,同时透明板可提高棚内温度,促进于固粪快速发酵,消灭蝇卵。

(三)坚持日常消杀。每天对猪粪进行2次清扫,中午炎热时进行冲洗猪舍,并用过氧乙酸、次氯酸钠、过硫酸氢钾进行消毒;每周对猪舍外环境进行一次消杀,保持空气环境。每天用氰氟聚酯触杀剂灭蝇,需长期坚持。

四、几点启示

(一)加强法规宣传。乡镇人民政府及村级委员会要切实履行动物防疫法赋予的权利和义务,积极宣传涉牧相关法律法规,增强依法养殖的责任和理念,自觉规范生产行为,履行好公民义务,共同营造好生态优美、宜居宜业、产业兴旺的新农村,助推庭院经济持续发展。

(二)强化技术指导。立足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畜产品质量安全,无论养殖规模大小,从养殖效益、增加收入方面引导养殖户高度重视生物安全防护,完善养殖防护必要的设施、做好饲料、兽药等投入品的质量甄别及规范使用,加强粪便、污水、病死畜等废弃物无害化处置。县、乡镇技术干部要认真指导做好消毒液配制使用、程序化免疫接种、无害化处理、疫情报告、产地检疫等制度建立,做好日常饲养管理,提升生产水平。

(三)依法处置惩处。农村小散养殖户臭气污染虽然不适用《畜禽规模养殖污染条例》相关法规,但可引用《大气污染防治法》第80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违反本条规定,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7条第(八)项规定,对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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