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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养殖安全防控关键点
2026-03-10 148作者:刘书生 李粉玲来源:丹凤县畜牧兽医中心

如何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已成为全社会高度关注的热点话题。笔者认为主要从猪场生物安全、人员安全、产品安全的细节着手抓好落实。这三者关系是相辅相成、密不可分,也是构成生猪养殖安全的关键。生物安全是基础,包括选址规划、规范建设、环境质量、废弃物处理等;人员安全是保障,包括从业技能、法规意识、个人防护等;产品安全是目标,包括投入品使用、疫病控制、检疫检验等。每一个因素和环节发生问题,都会对畜产品质量安全造成影响。

一、生物安全

1、场址选择:猪场选址首选要符合当地土地利用发展规划和村镇建设发展规划要求;二是场址应选在地势高燥、平坦、背风、向阳处,坡度小于20°;三是电力可靠,粪尿污水能就地处理或利用;四是远离铁路、公路、城镇、居民和公共场所500m以上,离开屠宰场、畜产品加工厂、活畜禽交易市场、垃圾及污水处里场、风景旅游区1500m以上,禁止在旅游区、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环境公害污染严重的地区建场;五是场址位于居民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位置。

2、规划布局:养殖场管理区、生活区、生产区、粪便处理区应分开;生产区要布置在管理区主风向的下风或侧风相处,粪便处理区在生产区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净道和污道分开,互补交叉;兽医室、隔离舍、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间、粪场等,应距离畜禽舍的下风向50m以上;养殖场周围应有围墙,设置绿化隔离带等有效屏障。针对非洲猪瘟常态化防控,规模场应在场外(≥1㎞)处设置转猪台和消洗点,进出人员物资落实必要的检测或三级消毒制度。

3、环境质量:一是猪场要依据生产工艺流程实行种猪、仔猪、商品猪分阶段、分区域饲养,生产所需的消毒设施、养殖设施、无害化设施齐全配套,特别是供热保温、通风换气、防暑降温等安全性能优良,能最大满足生产需要;二是畜禽场空气环境优良,缓冲区、场区、舍区氨气、硫化氢、二氧化碳等浓度达到国家控制标准。如猪舍区氨气、硫化氢、二氧化碳浓度日均值应分别低于25㎎/m³、10㎎/m³、1500㎎/m³。三是舍区生态环境质量能最大发挥畜禽健康高效生产的潜能,温度、湿度、风速、光照、噪声、清粪方式等符合不同生长阶段需求。仔猪、成猪温度分别达到27—32℃、11—17℃;风速分别0.4 m/s、1.0 m/s;猪舍湿度70—75%。

4、废弃物处理:一是畜禽粪便、污水处理应具有防溢流、防渗漏、防雨设施,推行“畜—沼—果(菜)”、“堆积发酵”、“有机肥”等种养结合、循环利用方式,实现减量化、资源化。禁止直接将粪渣倒入地表水体或其他环境中。二是病死畜禽处理应根据饲养规模、经济投入、利用价值,选择掩埋、焚烧、堆肥发酵、化制等途径,消灭传染源。三是医疗垃圾处理采用袋化消毒处理,包括废气疫苗、疫苗包装瓶、一次性注射器等。四是生活垃圾多采用发酵、填埋等途径进行无害化处理。

5、生产隔离:一是引种隔离。引进生猪应做好口蹄疫、猪水泡病、猪瘟、猪伪狂犬、猪繁殖与呼吸道综合征、结合病和布鲁氏杆菌病监测,一旦发生口蹄疫、猪水泡病、猪瘟应及时采取扑杀,发生猪伪狂犬、猪繁殖与呼吸道综合征、结合病、布鲁氏杆菌病采取清群净化,并对猪场进行彻底清洗消毒。假定健康猪在装运及运输过程未接触过其他偶蹄动物,车辆应做过彻底清洗消毒,并隔离饲养观察28天以上,证实无病后才可混群饲养,坚决杜绝引入性疫病传播。二是病猪隔离。猪场一旦发生疾病,尽快将病猪移至病猪隔离室,请职业兽医师诊断治疗,如疑是传染病应经实验室诊断,确认后随对同群猪扑杀,健康猪紧急注射疫苗,并对猪舍区进行每日1次消毒。三是落实消毒制度。每3—5天应对猪舍或带猪消毒1次,每15天对猪舍周围进行消毒1次,每月对猪场区及排污渠道进行1次大消毒,阻断传播途径。

二、人员安全

1、资格准入:猪场技术人员、工人均应取得畜牧兽医行业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熟悉畜牧、兽医相关法律法规,能够依法经营、规范操作。

2、卫生条件:猪场工作人员禁止场区内外流窜,应执行洗澡、消毒、更衣、着工作服的良好习惯,不将与生产无关的个人用品、饰品带入车间,穿工作服、戴工作帽、穿工作鞋、戴口罩应成为员工工作行为规范。

3、健康体检:猪场应每年对工人或员工进行至少1次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合格证;临时人员也应持健康证书上岗。对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结核、皮肤病等人员一律不准从事与养殖有关的工作。

三、产品安全

1、投入品使用:一是饲料及添加剂使用准则。具有饲料应有的色泽、嗅、味及组织形态特征,质地均匀;无发霉、变质、结块、虫蛀及异味、异嗅、异物;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生产、使用,应是安全、有效、不污染环境的产品;符合饲料质量标准规定,能够满足生猪生长发育、生产繁殖等营养需求,最大发挥生产潜力;在生产加工、贮存和运输过程中不受害虫、化学、物理、微生物或其它不期望物质的污染;使用药物添加剂时应执行剂量、适用范围、停药期规定和其它需注意事项等。二是兽药使用准则。进行预防、治疗和诊断疾病所用兽药必须符合国家兽药质量标准、兽药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等法规条例;兽药必须来自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生产企业;兽药标签应符合《兽药管理条例》规定,有注册商标、兽药名称、规格、企业名称、产品批号、批准文号,兽药主要成分、含量、作用与用途、用法与用量、有效期和注意事项等;兽药应在职业兽医师的指导下使用,切忌随意加大用量和改变使用方法;严格遵守规定的给药途径、使用剂量、疗程和注意事项;在正常情况下禁止使用任何药物,必须用药时,在药物残留期间的生猪不应作为商品出售,应按规定停药;未经国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兽药或已经淘汰的兽药,一律禁止使用。三是猪场使用饲料及其添加剂、兽药等应做好生产使用档案记录,并且保存在2年以上。

2、疫病控制:一是根据国家规定和当地及周边地区疫病流行状况,选择性的做好口蹄疫、猪水泡病、猪瘟、猪繁殖与呼吸障碍综合征、乙型脑炎、猪丹毒、猪囊尾蚴病、猪旋毛虫病、猪链球菌病、伪狂犬病布鲁氏菌病和结核病;二是猪场应根据监测结果,制定场能疫病控制计划,隔离并淘汰病猪,逐步消灭疫病;三是发生疫病或怀疑发生疫病时,应向县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确诊发生规定应采取扑杀措施得疫病时,猪场应配合县级畜牧兽医部门对发生疫情的猪群实施严格的隔离、扑杀措施;四是发生传染病时,养殖场应对发病猪群及饲养场所实施清群和净化措施,对全场进行彻底清洗消毒,病死猪或淘汰猪按生物安全处理规范进行处置。

3、出场检疫:商品猪出售时,应及时向官方兽医申报产地检疫,现场检查猪的个体、群体健康状况,耳标佩戴情况,查验生产记录档案,特别是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的使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休药期执行到位情况,抽查尿检“瘦肉精”,确保动物养殖源头安全。检查合格的出具产地检疫合格证和车辆运输工具消毒证明,严把出场关。对检疫不合格动物,坚决做到“四不准一处理”(不准出售、不准转运、不准屠宰、不准食用;坚决进行无害化处理),确保畜禽产品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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