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6-12-22 08:36 作者: 来源: 执业兽医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追溯体系(以下简称“追溯体系”)的业务管理,提升动物标识专用二维条形码编解码及摄像识读软件的应用效果,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简称“疫控中心”)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动物标识专用二维条形码编解码及摄像识读软件v1.0”(下称许可软件)是农业部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追溯系统牲畜耳标专用的编解码软件,其著作权为疫控中心所有。未经疫控中心授权不得将软件及相关技术资料在除农业部追溯体系之外的其它领域和商业项目中使用。
第三条 许可软件可以授权给牲畜耳标生产企业、移动智能识读器厂商、省级追溯体系相关单位使用。
第四条 需要使用许可软件的相关单位应向疫控中心申请授权。除提交授权使用许可软件申请外,牲畜耳标生产企业、移动智能识读器厂商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
2.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3.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第五条 疫控中心同意后提供软件及相关技术资料,并与授权使用许可软件的单位签订授权协议。
第六条 授权使用许可软件的有效期为3年。授权使用许可软件的单位可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提出继续授权使用许可软件的申请。
第七条 牲畜耳标生产企业仅限于在农业部追溯体系专用二维码牲畜耳标生产环节中使用许可软件。
移动智能识读器厂商仅限于在农业部追溯体系专用二维码智能识读器中使用许可软件。
省级追溯体系相关单位仅限于在其研发的农业部追溯体系追溯业务软件中或结合本省畜牧兽医业务工作中使用许可软件。
第八条 未取得授权使用许可软件的,疫控中心有权采取包括法律手段在内的各种措施保护正当权益。
第九条 未经疫控中心同意,不得擅自同意第三方使用许可软件,不得向他人泄露许可软件的内容。
第十条 授权使用许可软件的单位必须按照授权范围使用,超出授权范围的,将终止授权,疫控中心有权采取包括法律手段在内的各种措施维护正当权益。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疫控中心负责解释。